民营装企商标被侵权,法院: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赔偿

商业 来源: 2021/9/18 17:20:31 阅读:681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商标侵权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紫苹果装饰的前身昆明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紫苹果公司)于2003年4月17日成立,主营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2017年11月27日,原告成立,主营建筑装饰材料等,原告享有第3935792号、第9246184号、第9246212号、第27564013号系列“紫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些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等、现均在有效期内,该些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外,“紫苹果”属于原告的企业字号,经原告的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上海紫苹果装饰

 

 上海紫苹果装饰发现,被告在其公司的网页及经营场所的的店招、店内装饰、广告、合同、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等处使用“紫苹果”“紫苹果装饰”等标识,系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还宣称与原告公司有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紫苹果装饰商标注册证

本案争论焦点: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上海紫苹果装饰作为“紫苹果”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些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公司的网页及店招、店内装潢、广告、合同、办公用品等处,系在提供服务的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交易文书及宣传用品上使用,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被告在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突出使用其与上海紫苹果装饰主张权利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已有消费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实际混淆。故被告对上述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上海紫苹果装饰紫苹果”系列商标权的侵害。

PS:即使商标侵权中,双方服务范围属于不同城市,只要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权利范围即及于全国,并不影响商标注册者的保护范围,亦不阻碍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上海紫苹果装饰服务范围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上海紫苹果装饰主张的“紫苹果”服务名称虽然获得了多项荣誉并持续受到多家媒体的报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该服务名称早在2006年即已注册为商标,被诉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处于有效期内,且该服务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该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已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并由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体现出来,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发的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与其重合保护。现法院已经认定被诉标识的使用侵害了上海紫苹果装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上海紫苹果装饰再行主张保护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若被诉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停止侵害上海紫苹果装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紫苹果”或含有“紫苹果”字样的简称。被告还应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紫苹果装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被告刊登消除声明

据了解,装修行业存在众多取名相近、相似的现象。本案对于民营装企商标侵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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